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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证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重要部署,持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深入推进“1+N”政策体系建设,持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完善“1+N”政策体系。以新“国九条”为基础,出台《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链条各环节的制度依据更加严密,依法治市向纵深推进。
二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推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发布实施,推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配合推进《金融稳定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制定《中国证监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立法项目。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系统梳理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将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配套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证券期货基础制度,制定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1项部门规章和《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13项规范性文件。
(二)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抓住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核心任务,制定《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二是依法高效履行行政许可职责。2024年共接收各类行政许可申请2609件(其中注册申请607件)。发出补正、受理、反馈、中止审查(注册)、恢复审查(注册)、注册阶段问询函及补充审核等文件共计2439件;送达行政许可核准(注册)决定1359件、终止审查(注册)决定41件。
三是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动态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清晰指引。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机制。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并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深化行政刑事衔接配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运用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民事司法程序,督促财务造假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是持续强化重大案件执法力度。2024年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92项;罚没款金额153.42亿元,为2023年的2.4倍;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4.56%。强化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2024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178件。依法处罚恒大地产、华道生物等欺诈发行案件,极大震慑发行注册环节违法违规。严肃惩处锦州港、紫鑫药业等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有力整肃净化市场环境。与财政部协同,严肃查处恒大地产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严惩宜华集团等债券市场违法主体。
三是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加大对企业上市前重点问题审核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动制定《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联合财政部出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依法持续开展现场检查和自律监管,督促各类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维护良好行业生态。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一是明确期货监管执法工作重点。推动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围绕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部署相关重点举措。
二是着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进一步规范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并修订配套规则,堵住离婚式减持、转融通式减持、融券卖出式减持等各类“绕道”减持漏洞。依法加强对现金分红的约束和引导,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强化市场风险防范处置。通过大数据排查挖掘等手段,提升隐藏关联关系发现能力。严查违法违规交易线索,对违法违规交易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程序化交易监管力度,从严惩处程序化交易异常行为,持续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全面加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风险防范化解。制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推动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四是推进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丰富诚信数据库主体信息和诚信信息数据规模,共收录主体信息117.6万条、证券期货系统诚信信息18.2万条。持续做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公示查询工作,诚信报告查询累计9.6万次,2024年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7454条。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一是持续依法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方面,2024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50件。持续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强化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是持续加强法制审核。严格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等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把办理全国“两会”建议提案与依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结合起来,2024年共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02件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22件。
四是积极接受司法监督,强化复议监督。2024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59件、行政应诉案件563件。
五是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围绕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规则等持续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及时就市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疑释惑,全年发布答记者问17次。2024年官网“证监会要闻”栏目发布信息187条,“证监会发布”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各发布信息488条。
(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践行资本市场人民性要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5件、股东代位诉讼5件,开展支持诉讼15件。推动金通灵、美尚生态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充分发挥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投资者、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500场年度股东会专项行权,促进上市公司股东会质量显著提升。成功实施全国首例公开提名独立董事个案,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二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累计与98家各级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指导38家调解组织持续发挥调解机制作用,2024年累计调解成功案件8000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超过6.5亿元。12386服务平台2024年共接收处理投资者诉求近40万件,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支持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
三是深入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集中发布10项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12起投资者保护执法案件,10个典型案例以及12个广受投资者欢迎的投教产品。开展“了解我的上市公司”系列活动,带领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43家。围绕新出台的法律制度举办投资者大讲堂活动16场,线上线下参与人次达170万,切实走好群众路线。
同时,2024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资本市场的部分基础制度还有待完善,监管执法效能还需要持续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加强。
二、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2025年,中国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国九条”重要部署要求,坚持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监管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站稳人民立场,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夯实市场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工作要求,坚持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坚持保护投资者的鲜明导向,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持续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来源: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贷款支持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和增持。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严格确定贷款条件。21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主决策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自担风险,确保商业可持续。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严格管理贷款资金。要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21家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贷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五)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21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21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应及时将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有关信息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再贷款按季度发放。21家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及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向21家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三)再贷款质押品要求。21家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4年10月17日
(来源:证监会)
并购重组是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工具。新“国九条”对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向,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证监会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进行并购重组,包括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以及支持“两创”板块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等,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资本市场在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将继续助力传统行业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合需求,将通过完善限售期规定、大幅简化审核程序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证监会将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对重组估值、业绩承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一步提高包容度,更好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是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证监会将支持上市公司根据交易安排,分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等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以提高交易灵活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重组,大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提高重组效率。
五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功能发挥。证监会将引导证券公司等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交易撮合和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上市公司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
六是依法加强监管。证监会将引导交易各方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各项法定义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重组市场秩序,有力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则,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披露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发布实施。
来源:证监会
为切实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充分评估当前市场情况,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同时,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从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和集中监管实际需要出发,我国从2013年前后建立了转融通制度,一方面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提供了手段。
2023年8月以来,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关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包括限制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降低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证券划转效率,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等;同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持续加大对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截至2024年6月底,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融券规模占A股流通市值约0.05%,每日融券卖出额占A股成交额的比例由0.7%下降至0.2%,对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为暂停转融券业务创造了条件。此次调整对存量业务分别明确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划断安排,这有助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市场稳健有序运行。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始终将维护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场内在稳定性放在突出位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逆周期调节,对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来源:证监会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第一项措施自1月29日起实施,第二项措施自3月18日起实施。
2023年10月,证监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并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新规实施以来,战略投资者出借余额降幅近四成,取得良好效果。
在总结前期优化融券机制安排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此次证监会优化融券机制,主要体现以下监管意图:一是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给各类投资者更充足的时间消化市场信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二是突出从严监管,阶段性限制所有限售股出借,进一步加强对限售股融券监管,同时,坚决打击借融券之名行绕道减持、套现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把制度的公平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及时总结评估运行效果,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证监会)
问:近期股市出现波动,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重融资轻投资”的争论较多,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这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震荡走弱、波动加大,不少投资者深感忧虑,提出意见建议,我们认真倾听,感同身受。我们深知,只有广大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才能有牢固的根基,从而真正实现稳市场、稳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及工作考虑的汇报,作出一系列部署,证监会正在抓紧落实推进。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目前,我国股市有2.2亿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更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市情,也是我们巨大的优势。从历史看,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广大中小投资者就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可以说,没有亿万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没有资本市场30多年的发展,他们是市场的功臣。保护好广大投资者是我们巨大的责任。从现实看,股市已经成为居民配置资产的重要渠道,市场波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钱袋子”。相比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工具运用等方面存在劣势,更容易受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这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努力,但落实中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距离大家的期待还有差距。
市场投资和融资是一体两面。我们将更加突出以投资者为本,本就是根,根深才能木茂。只有把投资者保护好了,市场繁荣发展才有根基。我们将把这一理念贯穿到市场制度设计、监管执法各方面全流程,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市场的公平正义。
问: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上如何体现?
答: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要在制度机制设计上更加体现投资者优先,让广大投资者有回报、有获得感。一是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质量突出体现在给投资者的回报上。上市公司要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没有合理的回报就不是合格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买股票是要回报的,股市的长期回报要能高于存款、债券的收益,才是更加可持续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回报要求,大力推进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注销、加大分红等方式,更好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市场化并购重组,激发经营活力。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对重大违法和没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应退尽退”,加速优胜劣汰。二是回报投资者要发挥证券基金机构的作用。我们将健全保荐机构评价机制,突出对其保荐公司的质量考核特别是对投资者回报的考核,不能把没有长期回报的公司带到市场上来。我们将完善基金产品注册、投研能力评价等制度安排,引导投资机构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观念,增强专业管理能力,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三是梳理完善基础制度安排。全面评估发行定价、询价等机制,支持更多投资者参与,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把公平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适合国情市情的量化交易监管制度,优化完善减持、融券、转融通等制度规则。
问: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在监管执法上将如何体现?
答: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必须依法全面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的骨干力量,目前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上市公司诚信意识不强,上市目的不纯,缺乏公众公司姓“公”的基本认知,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我们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落实好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加快完善更加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增强监管穿透力。特别是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一体追责,让其痛到不敢再为。
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本立而道生。保护好投资者,切实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市场一定会走出短期的困扰,回归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我们坚定相信,我国经济的前景是光明的,我国股市的前景是光明的。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以下简称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近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目的是什么?
答:二级市场的稳健运行是一级市场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基础,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充分考虑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适当收紧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承受能力,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同期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等政策措施的内在精神保持一致。相关安排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专注企业经营,改善市值。
问:请介绍一下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主要思路。
答:今年以来,上交所一直坚持严格审慎的再融资监管导向,在满足上市公司正常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市场关注的频繁过度融资、“蹭热点跨界扩张”、大额前次募集资金闲置等情形严格监管,引导上市公司理性实施再融资。一是从严审核募集资金用途。对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投向主业从严把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募投项目,审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调减。二是严格管控融资规模。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上市公司无法充分论述融资规模合理性的,要求其调减金额或予以终止审核。三是建立大额再融资预沟通机制。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掌握融资时机,避免大额再融资对二级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再融资金额较大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与交易所预沟通,以稳定市场预期。
本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是在现有做法基础上,基于当前市场状况,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节奏、融资规模等作出更加从严和从紧的安排,重点突出扶优限劣,引导资源向优质上市公司集聚,更好地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的融资秩序。
问:本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答:本次优化再融资安排的具体举措是围绕从严从紧的把关要求,把握好再融资节奏,对再融资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必要性从严把关。
一是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启动发行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得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破发是指,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破净是指,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二是从严把控连续亏损企业融资间隔期,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低于十八个月。
三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情形的,须相应调减本次再融资募集资金金额。
四是从严把关前募资金使用,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前次募集资金应当基本使用完毕。同时,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项目存在延期、变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效益低于预期效益的原因,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
五是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项目须与现有主业紧密相关,实施后与原有业务须具有明显的协同性。督促上市公司更加突出主业,聚焦提升主业质量,防止盲目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问: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从严从紧监管的同时,如何兼顾保障上市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答:在从严从紧把关的同时,在支持上市公司合理融资需求方面,有以下几个安排:
一是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向的再融资不适用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融资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的20%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主要考虑是,简易程序的再融资金额较小,既能较好地满足上市公司必要的融资需求,又能兼顾二级市场稳定。
三是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该类融资参与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战略投资者,通常具有明显的纾困、公司业务战略转型或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得业务资源的特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股价,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且认购资金全部来自于提前确定的特定对象。
问:重组配套融资如何适用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答: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途径。配套融资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重组。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配套融资的监管安排在坚持从严从紧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配套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适用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关于破发、破净的要求;用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不适用本次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政策实施的衔接安排。
答:为有效做好衔接,本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适用于实施后新受理的项目。前期已受理、目前处于审核阶段的项目,不适用相关监管安排。
后续,上交所将持续做好再融资预案和重组方案披露、项目受理、已受理项目的审核等工作,坚持严格、透明、审慎的发行上市把关,增强市场可预期性。上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的,可以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进行沟通。上交所将坚持“开门办审核”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及时响应经营主体的沟通需求,平稳实施好本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作了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
(来源:证监会)
问:近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IPO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首日出借其获配证券,引发市场关注,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并进行了核查。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新股上市初期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获得出借收益,并继续作为限售股管理。
经我会核查,金帝股份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在上市首日由资管计划通过转融通业务将股票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券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包括35名个人投资者、89家私募基金)依规从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根据目前核查情况,上述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证券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股票的规则,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来源: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