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投资者关系
- 产品服务
- 媒体中心
- 联系我们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及场外配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风险防范第3期:场外配资非正途 钱包空空泪两行。
案例概况
股民朱先生经短信推销,抱着大赚一笔的心,半年间,朱先生陆续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4份证券融资合同,将共计12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该投资公司指定账户,获得了600万的配资。根据之前的经验,朱先生凭着自己“股神”的直觉,户头上的收益数字大幅增长,朱先生心里满是说不出的成就感。可是某一天,朱先生发现账户无法登陆,拨打投资公司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风险提示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特别提醒投资者,如果参与场外配资,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及场外配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风险防范第2期: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案例概况
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在J公司某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将在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该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涉嫌集资诈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事调查。
风险提醒
按照规定,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通过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
一是投资有风险,千万不要相信“保本”的宣传。天下没 有“包赚不赔”的生意,私募基金也不例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退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案例中,A集团是通过“买壳”成为J公司的大股东,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并未显示A集团是其大股东。 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对J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及场外配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风险防范第1期:“直播荐股”莫轻信 理性投资走正途。
案例概况
2020年9月,某团伙通过多个500人微信群招揽大批投资者在某财经直播间开展“直播荐股”活动,宣称某股票至少还有3个涨停板,鼓动大批投资者以涨停价格买入该股票。百余位投资者听信“直播大V”带有蛊惑性言论以涨停价买入该股票后连续3天跌停,以致损失惨重。2020年以来,类似“直播荐股”活动多次发生。
风险提示
近期,个别上市公司股票又上演所谓“杀猪盘”。不法团伙为大额出货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股市“杀猪盘”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证券法》第120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通过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等荐股诱骗投资者均属于非法行为,盲目跟从很容易上当受骗,且损失难以追回。在此提醒投资者:
一、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 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网站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也不要相信通过音视频、“晒单”等方式间接荐股的信息。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热心”荐股必有所图,居心不良。
二、不要听从“老师”之类人员的指令跟风操作。通过微信群发、直播喊单(喊麦)等烘托抢买气氛,要求“统一听指令”“大家一起买”“XX时点全仓杀入”“能买多少买多少”“买后发交易截图”等,很可能是“杀猪盘”,一定不要参与。
三、不要轻信所谓“维权机构”“维权人士”能够帮忙追回损失,小心二次上当受骗。请广大投资者认清合法业务与非法活动,不要相信任何无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合法的荐股服务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严格的业务规范,要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承诺收益。投资者可在证监会官网首页“监管对象”或“合法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合法机构名录。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风险及场外配资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概说新规第5期:一图看懂沪市退市新规之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风险及场外配资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概说新规第4期:一图看懂沪市退市新规之交易类退市。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风险及场外配资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概说新规第3期:一图看懂沪市退市新规之财务类退市。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风险及场外配资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概说新规第2期:一图看懂沪市退市新规。
为切实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关于“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的活动主题,公司特推出几期特别材料,包括概说新规及风险防范两大板块,帮助大家了解注册制、退市规则等资本市场最新规则,提高对“杀猪盘”骗局、私募基金及场外配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下面来看概说新规第1期:一图看懂注册制。
某证券公司收到下辖分支机构反映,一些不法分子谎称是该公司员工(甚至冒充该公司真实员工信息)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如“XX证券VIP服务群”“规避风险交流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该公司立即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行情交易终端等渠道向投资者告知该事,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客户受骗。
风险提示:
客户在同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沟通、交流时,应当认准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营业部等官方渠道,若同不认识的员工联系、交流,应通过营业部或者该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等途径核实员工姓名、员工号等信息,提高警惕,拒绝各类非法荐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者网